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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京农学院成人高考招生简章(北京)

来源:2exam.com 2014-7-23 11:11:49

第一条 北京农学院是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地区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生。招生范围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在职、从业人员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其他社会人员。

第三条 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颁发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其所报专业应与其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 本校今年招生的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学习形式均为业余,授课方式为面授。业余学习的面授、辅导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或周日的一天至两天。上课地点在校本部。

第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证书。专升本科学生,如符合《北京农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要求,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在校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规定修业年限一年。

第六条 本校2014年招生的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概况如下表:

专业名称

学历层次

招生类别

学制

招生范围

学习形式

授课地点

收费标准

动物医学

专升本

农学类

三年

社会

业余

校本部

2400元/年

园林

专升本

农学类

三年

社会

业余

校本部

2400元/年

会展经济与管理

专升本

经济管理类

三年

社会

业余

校本部

2030元/年

动物医学

高职

(专科)

理工类

三年

社会

业余

校本部

2100元/年

城市园林

高职

(专科)

理工类

三年

社会

业余

校本部

2100元/年

食品加工技术

高职

(专科)

理工类

三年

社会

业余

校本部

2100元/年

注:1、各专业拟招生人数将按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统一规定,参考预报名人数确定。

       2、以上专业学费金额为2013年标准,2014年本校收费按北京市教委审核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我校开设的专升本专业,不安排专业加试。

第八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招生计划,分不同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

第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照顾分数计入总成绩。我校按教育部及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政策,照顾或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十条 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本层次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本校不足开班人数(3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被录取后,新生录取通知书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以邮寄的方式送达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为走读学习,学校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考生被录取后,须按本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对逾期十个工作日未报到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其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不能提供毕业证书而无法通过教育部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科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或不能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责任由学生本人独立承担。

第十五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只在本校成人招生办公室设有相应招生咨询人员,招生咨询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本校不做任何有关录取的承诺。

第十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监察处、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本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八达岭高速路东侧)北农路7号,

邮政编码:102206。

校内办公地址:北京农学院教学楼A座222室(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80799314。

网址:http://jxjyxy.bua.edu.cn

电子邮箱:bnjxjy@sohu.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2014年成人招生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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